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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格后会统筹有关服务,并于七个工作天内以电话/传真/电邮方式联络申请人。所有资料必须填写。
注:凡在香港从事制造业而聘用少于100名雇员,或从事非制造业而聘用少于50名雇员的公司,均被界定为中小企(资料来源:工业贸易署)。只有中小企获提供是项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凡属律师事务所及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或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所提出的申请,概不接受。
(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外观设计及专利等,均须进行注册,以便在注册地区取得有效保护。)
(指物色、收购、维持、保护、商品化及/或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等程序。有关程序可能涉及制订知识产权策略,以及将该策略与整体业务策略结合。)
(指知识产权拥有人按协定条款及条件授权另一方使用某项知识产权所进行的程序。)
(指训练有素的知识产权业界人士对目标实体的知识产权组合进行界定、审查及分析等工作,以便就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规模、范畴及可执行范围提供意见,以评估其收购价值。)
本人谨代表本人、本人的公司及/或本人的合夥人声明:
本人的公司现时/过往并无聘请任何法律专业人员、知识产权代理人或其他顾问,就咨询期间拟讨论的知识产权事宜提供意见。
本人谨代表本人、本人的公司及/或本人的合夥人,承诺及同意:
知识产权署保留就下列事宜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利: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但如你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延迟或暂停处理你的申请,以及/或知识产权署(本署)未能使用上文第一部分载列的联络资料与你联络。本署致力确保所有在本申请内提供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
收集个人资料的用途: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你的申请;如申请获接纳,则作日后就执行知识产权权利及/或知识产权贸易推广活动与你通讯之用。该等活动可能由本署举办或与第三方合办。
个人资料的移转:本署会对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但你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向其他直接参与推广该等活动的政府部门、机构及服务承办商披露,以用作上述收集个人资料的用途。
查阅/更正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查阅和更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关要求应以书面向本署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我接受上文第六部分载列的条款和条件
如欲查询详情,请与本署联络。电话:(852) 2961 6833传真:(852) 2155 2310电邮:marketing@ipd.gov.hk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5楼知识产权署市场推广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