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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格后会统筹有关服务,并于七个工作天内以电话/传真/电邮方式联络申请人。
所有资料必须填写。

第一部分:业务资料

独资东主/合夥人/董事姓名
称谓
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证明书号码
初创企业
在港雇用人数(包括东主、合夥人及股东在内)
主要业务性质(请选择一项
如你从事的业务/机构有进行研究及发展活动,或与创新及科技发展有关,请指明涉及的科技范畴。
(可选择多于一项)

注:凡在香港从事制造业而聘用少于100名雇员,或从事非制造业而聘用少于50名雇员的公司,均被界定为中小企(资料来源:工业贸易署)。只有中小企获提供是项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凡属律师事务所及提供知识产权咨询或其他专业服务的机构所提出的申请,概不接受。

你从什么途径得知此计划? (可选择多于一项)

第二部分:咨询范畴

咨询范畴
(可选择多于一项)

(特定类别的知识产权如商标、外观设计及专利等,均须进行注册,以便在注册地区取得有效保护。)

(指物色、收购、维持、保护、商品化及/或执行知识产权权利等程序。有关程序可能涉及制订知识产权策略,以及将该策略与整体业务策略结合。)

(指知识产权拥有人按协定条款及条件授权另一方使用某项知识产权所进行的程序。)

(指训练有素的知识产权业界人士对目标实体的知识产权组合进行界定、审查及分析等工作,以便就有关知识产权资产的规模、范畴及可执行范围提供意见,以评估其收购价值。)

第三部分:向顾问提出的问题

第四部分:预约申请

请选择时段
首选(在中午12时至下午5时间的任何45分钟时段)
次选(在中午12时至下午5时间的任何45分钟时段)

第五部分:声明

本人谨代表本人、本人的公司及/或本人的合夥人声明:

第六部分:条款及条件

本人谨代表本人、本人的公司及/或本人的合夥人,承诺及同意:

  • 顾问于咨询期间提供的分析及/或建议,是根据本人为是次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的目的所给予的有限资料而提供。顾问、政府或其任何雇员 (a) 均没有就顾问就是次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提供的任何分析及/或建议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作出申述或保证;(b) 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为该分析及/或建议中任何不准确之处、遗漏、错误或误差,或因此而引起及/或与此有关连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利润、业务合约或收入方面的损失),向本人、本人的合夥人或公司负责或负上法律责任。顾问提供的分析及/或建议仅拟作为概括指引,不应据此解释为可取代正式的法律服务。
  • 知识产权署负责统筹是次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并非以代理人或任何其他身分代表本人或顾问行事。本人的预约申请如获接纳,知识产权署会安排顾问为本人提供一次免费咨询。本人明白,知识产权署并没有独立核实顾问所述的工作经验及专业知识。顾问于咨询期间提供的分析及/或建议,并不代表知识产权署或政府的意见。
  • 本人承诺,本人如欲取消预约或更改预约日期,定会在咨询面谈前最少三个工作天,以书面通知知识产权署。如逾时出席/在没有给予事先书面通知/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缺席,本人或会被暂停使用日后任何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如在咨询时出现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况,顾问可终止是次免费咨询面谈。
  • 顾问不会以书面形式提供分析或建议,咨询面谈期间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记录(本人所作的书面笔记,不在此限)。

报名须知

知识产权署保留就下列事宜作出最后决定的权利:

  • 是否接受你的预约申请;以及
  • 与顾问进行免费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面谈的有关安排。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提供个人资料纯属自愿,但如你未能提供有关资料,可能会导致延迟或暂停处理你的申请,以及/或知识产权署(本署)未能使用上文第一部分载列的联络资料与你联络。本署致力确保所有在本申请内提供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条文处理。

收集个人资料的用途: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用作处理你的申请;如申请获接纳,则作日后就执行知识产权权利及/或知识产权贸易推广活动与你通讯之用。该等活动可能由本署举办或与第三方合办。

个人资料的移转:本署会对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严格保密,但你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向其他直接参与推广该等活动的政府部门、机构及服务承办商披露,以用作上述收集个人资料的用途。

查阅/更正个人资料: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你有权查阅和更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有关要求应以书面向本署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提出。

请输入验证码:


如欲查询详情,请与本署联络。
电话:(852) 2961 6833
传真:(852) 2155 2310
电邮:marketing@ipd.gov.hk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胡忠大厦25楼知识产权署市场推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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