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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构内创作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务须予以辨识。

如果没有把知识产权辨识出来,便不能:

  • 加以保护;
  • 将之商品化;以及
  • 把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

如果不知道知识产权的存在,便不能有所作为,例如不能:

  • 加以管理;
  • 加以保护;
  • 将之商品化;以及
  • 把该知识产权的价值变现。

机构未能辨识其创作或使用的知识产权,原因很多:

  • 机构的员工未必意识到某物属知识产权;
  • 员工或许意识到自己具备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识,但视之为本身技能和经验的一部分,而不知晓自己一旦离职(退休、转职、生病或缺勤),其他人无法接掌其工作;
  • 员工不认识(属他们的)技能与(属雇主的)知识产权的分界;
  • 员工或许认为知识产权属于他们而非雇主所有;
  • 员工或能辨识有价值的知识,但不知道在机构内应向谁汇报;以及
  • 知识产权虽获得确认,但未有评估或认识其价值。

机构如采取以下行动,便可较易辨识知识产权:

  1. 定期与员工接受有关认识知识产权的培训;以及
  2. 订立广为员工所知并以文件记载的程序,以便员工可藉此向机构内的负责人员汇报其创作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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