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内容开始

关闭目录
关闭目录

为获得注册商标的种种利益,注册申请人必须向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辖下商标注册处提出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在网上申请商标注册,又或亲身向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辖下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

申请人只可在已经使用或打算使用商标的情况下将商标注册。如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一段至少三年的连续期间内没有在香港使用该商标,而该商标亦没有在拥有人的同意下在香港使用,有关商标可能以不予使用为理由而遭撤销注册。

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商标注册处会审查有关申请,以评估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的规定,并确保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会因与于相同或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类似而产生混淆。

如香港特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对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例如因抵触已注册的在先商标),申请人可选择克服有关异议、申请注册另一商标、或就有关异议要求进行聆讯。

当商标注册申请获接纳后,该项注册申请会登载于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第三者可就该项注册申请提出反对(例如以拥有相类似商标为理由提出反对)。如有人就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反对,有关事宜会由聆讯人员裁定。

如无反对,或反对被撤回或商标申请人获判胜诉,该商标便可予以注册,而申请人将获发该商标的注册证明书。

商标获准注册并不表示申请人获授权使用同一名称作为业务名称、公司名称或域名。商标注册有别于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及域名注册,四者作用各异,而申请人需分别向相关的政府办事处或机构提出有关注册申请。如欲了解公司注册商业登记域名的详情,请按以上有关连结。

相关资讯: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