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協議書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約,亦可稱為不披露協議書。協議書規定,立約一方會向另一方披露機密資料,例如商業秘密及工業知識,接收資料一方必須把資料保密,並且不得不當使用該等機密資料。
凡一方向另一方披露資料,或雙方互相披露資料,均可訂立保密協議書。
訂立保密協議書促進雙方進行坦誠的機密討論,例如雙方可就下列事宜交換資料:
- 知識產權貿易機會
- 研究上的合作
- 策略性伙伴或合資企業機會
- 創業資金投資
- 聘用承辦商
在披露機密資料之前,務須簽訂保密協議書,尤其是關乎十分重要的機密資料(例如商業秘密及工業知識)。
如擬披露的機密資料是一項發明,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予以披露,將會影響該項發明的新穎性,有礙專利獲得批准。
即使專利申請已經提交,為審慎起見,仍應訂立保密協議書。因為你可能會作出商業決定,認為容許專利申請失效而重新提交新的專利申請更為有利。然而,若事前曾作出非機密性的披露,這種做法便不可行。
無論如何,在討論過程中披露未必包含在專利申請內的知識產權資料,並非罕見。所披露的可能是工業知識或商業秘密,又或可能是財務或其他商業資料,這些資料同樣重要,亦應受到保密責任的規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