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構內創作或使用的知識產權,務須予以辨識。
如果沒有把知識產權辨識出來,便不能:
- 加以保護;
- 將之商品化;以及
- 把該知識產權的價值變現。
如果不知道知識產權的存在,便不能有所作為,例如不能:
- 加以管理;
- 加以保護;
- 將之商品化;以及
- 把該知識產權的價值變現。
機構未能辨識其創作或使用的知識產權,原因很多:
- 機構的員工未必意識到某物屬知識產權;
- 員工或許意識到自己具備完成工作所需的知識,但視之為本身技能和經驗的一部分,而不知曉自己一旦離職(退休、轉職、生病或缺勤),其他人無法接掌其工作;
- 員工不認識(屬他們的)技能與(屬僱主的)知識產權的分界;
- 員工或許認為知識產權屬於他們而非僱主所有;
- 員工或能辨識有價值的知識,但不知道在機構內應向誰匯報;以及
- 知識產權雖獲得確認,但未有評估或認識其價值。
機構如採取以下行動,便可較易辨識知識產權:
- 定期與員工接受有關認識知識產權的培訓;以及
- 訂立廣為員工所知並以文件記載的程序,以便員工可藉此向機構內的負責人員匯報其創作的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