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Copyright)

版權是賦予原創作品擁有人的權利,可以存在於文學作品(如書籍及電腦軟件)、音樂作品(如創作樂曲)、戲劇作品(如舞台劇)、藝術作品(如繪畫、髹掃畫及雕塑品)、聲音紀錄、影片、廣播、有線傳播節目和文學、戲劇及音樂作品已發表版本的排印編排,以及表演者的演出等。互聯網傳送的版權作品,也受保護。

電腦軟件/系統版權(Copyright for computer software/system)

電腦軟件/系統版權是指電腦軟件/系統中的版權,包括用於貿易或商業業務上而產生收入或利潤所創造、得到或獲得特許使用的電腦軟件/系統的版權,但不包括為終端使用而獲取的電腦軟件/系統的版權。

外觀設計(Designs)

外觀設計是指藉任何工業程序而應用於某物品的形狀、構形、式樣或裝飾的特色,而該等特色是在經製成的物品上的吸引視線和肉眼可判別的特色,但並不包括:

  1. 任何構造的方法或原理;或
  2. 任何物品的形狀或構形的特色,而該等特色 –

    1. 純粹受該物品所須發揮的功能支配;或
    2. 取決於另一物品的外觀,而該物品是設計人擬將其與該另一物品合成一整體的。

執行知識產權權利(Enforcement of IP rights)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知識產權權利被非法侵犯,知識產權擁有人或政府可視乎情況提出民事或刑事訴訟以執行該知識產權權利,並尋求所需的民事濟助或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仲裁及調解(IP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仲裁是一種靈活的解决爭議的方式,其可提供高效、保密、公平、最終並具法律約束力的裁決。仲裁一般是依照當事人之間的仲裁協議(常訂在商事合同中)進行,即各方已同意將其爭議交由仲裁庭裁决;仲裁庭由當事人指定的或代其指定的獨立的第三人組成;仲裁裁决是最終的,並具約束力。

調解是一個自願、機密、非約束性私下解決爭議的程序,其中由一位中立人士 – 調解員協助雙方達成協商的協議。調解員無權強行要求解決爭議,其作用是打破僵局,鼓勵當事各方友好和解。

知識產權買賣(IP buy and sell)

一般是指涉及知識產權買賣的商業交易活動。

知識產權創造(IP creation)

指創造知識產權的過程,當中可能涉及該知識產權的研究開發。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IP due diligence)

知識產權盡職調查是由富經驗的知識產權業界人士對特定的知識產權組合作定義、檢查及分析後,對知識產權資產的優勢、範圍及法律的可執行性提供意見,及評估其收購價值。

知識產權融資(IP financing)

知識產權融資是指透過出售、授權及使用知識產權作抵押品而取得貸款。

知識產權保險(IP insurance)

知識產權保險一般是指承保人的業務措施或安排,即承保人同意,在收到定期的或一次性付款的總額保險費後,向受保人在預先同意的條款下就有關知識產權的交易或執行提供賠償金。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IP intermediary)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是指提供一種或多種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一方或平台,包括知識產權相關的協定、活動、工作、談判、交易或訴訟,如知識產權註冊、知識產權仲裁及調解、知識產權配對服務、知識產權法律服務及知識產權估值等。

知識產權法律服務(IP legal services)

由合資格的法律業界人士就探討及解決爭議性或非爭議性的知識產權問題所提供的服務,包括就商標的可註冊性及發明是否可享專利提供意見;撰寫具法律效力的知識產權轉讓或特許的文件;執行知識產權的權利(如展開知識產權的侵權訴訟)及就知識產權的相關索償作抗辯等。

知識產權授權(IP licensing)

知識產權授權是知識產權擁有人允許他人或機構在雙方同意的條款下使用該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訴訟(IP litigation)

知識產權訴訟是指於法庭提出或抗辯知識產權相關的索償的程序,如知識產權的侵犯或撤銷。

知識產權管理(IP management)

指知識產權的鑑定、收購、維持、保護、商品化及執行知識產權權利的過程。過程中可能包括知識產權策略的制定及將該策略融入整體的商業策略中。

知識產權配對服務(IP matching services)

知識產權配對服務是為知識產權擁有人或使用者物色及篩選具潛質進行知識產權貿易的合作夥伴。

知識產權註冊(IP registration)

就某些種類的知識產權(如商標、外觀設計及專利)而言,它們需通過註冊方可在其註冊的地域獲得有效的保護。

知識產權再授特許(IP sub-licensing)

知識產權再授特許是指獲知識產權特許持有人根據議定的條款授權使用有關的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估值(IP valuation)

知識產權估值是決定知識產權的幣值的過程。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Layout-design [topography] of integrated circuits)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是指集成電路中多個元件(其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和其部分或全部集成電路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是指為集成電路的製造而準備的這樣的三維配置。

專利(Patents)

專利擁有人可行使專利賦予的法律權利,禁止他人製造、使用、出售或輸入該專利發明,從而保護有關的發明。

植物品種權利(Plant variety rights)

植物品種權利是授予植物育種者(或植物品種擁有人)的權利,藉以保障其培育或發現並發展的栽種植物品種。《植物品種保護條例》(第490章)設立了申請此等所有權權利的程序,涵蓋所有維管植物的屬種及可食用真菌和藻類。

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的款項(Royalty payment)

一般指某方根據議定的條款為獲得特許使用某項的知識產權向有關的知識產權擁有人/再授特許人支付的金額。

屬知識產權使用費的收入(Royalty receipt)

一般指知識產權擁有人/再授特許人根據議定的條款特許他人使用有關的知識產權而獲得的金額。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

廣義地說,構成一個企業競爭優勢的任何機密的商業資訊都可以被認為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包含製造或工業秘密和商業秘密。除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經許可使用這些資訊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不公平的行為和侵犯了商業秘密。取決於法律制度,商業秘密的保護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總概念的一部分,或是建立在保護機密資訊的特定法例規定或案例法基礎上。

商業秘密的主題通常被定義得比較寬泛,包括銷售方法,分銷方法,消費者特徵,廣告策略,供應商和客戶名單,以及製造方法。雖然哪些資訊構成商業秘密的最終裁決將取決於每個個案的情況,但關於秘密資訊的明顯不公平行為包括工業或商業間諜,合同的違約和洩密。(資料來源: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商標(Trade marks)

商標是一個標誌,用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商標可以由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能夠藉書寫或繪圖方式表述的標記,才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