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專利保護在本質上受地域所限,故沒有“全球”專利這回事。因此,每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均會根據各自的專利法,獨立評估和決定是否批予專利。
換言之,香港批予的專利,不論在內地還是世界其他地方均無法律效力。同樣,內地或世界其他地方批予的專利,在香港也無法律效力。
因此,如你計劃將你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在不同國家生產、銷售、作商業使用(例如藉授予特許),或輸出往這些國家,你便須考慮在這些國家逐一申請專利。
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的兩個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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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擬申請專利保護的國家逐一提交國家申請(循國家途徑)。
若決定只向少數國家申請專利,可採用這個方法。
如擬向並非《專利合作條約》(見下文第2點)成員(例如部分南美、非洲及中東國家)的國家申請專利,更須採用這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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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根據《專利合作條約》(以下簡稱“條約”)提交申請(循國際途徑)。
雖然根據條約所提交申請有時會被視為申請“全球”專利的方法,但須注意的是,提出這項申請基本上是簡化向多個條約締約國循國家途徑申請專利的程序。
根據條約提交申請,讓你可在同一時間向多個條約締約國申請專利,費用也大減;這樣,你便無須向有關締約國循國家途徑逐一提出專利申請。
不過,在根據條約提交申請的稍後階段,你便須決定欲向哪些條約締約國申請專利而提出要求該項申請進入國家階段。若循國際途徑根據條約提出的專利申請中指定中國,便可選擇在該項申請進入中國的國家階段後,在香港申請轉錄標準專利或短期專利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