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發明須符合下列四項要求,才符合資格獲批專利權(即可享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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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發明須為可享專利的事物。
新產品如工具、玩具、醫療器材及藥劑製品等均是可享專利。
新的製造方法亦是可享專利。
某些與軟件有關的發明可享專利。
然而,藝術創作、數學模型、理論、治療或診斷方法,以及抽象的知識或思想概念或方法,並非可享專利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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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發明須並非構成現有技術的一部分,即所謂具“新穎性”。
事物如已為公眾所知,則並非新穎的發明,故不可批予專利權。倘公眾已知的事物亦可獲取專利權從而獲得專利權所賦予的經濟利益,則有欠公平。
例如,某項發明為已公開發售的產品或已供使用的方法,則該項發明因早已使用/披露,而不享有專利。
因此,為保持發明的新穎性,在提出專利申請前,須確保發明未曾披露,或應透過訂立保密協議以保障有關發明的在先披露不會破壞其新穎性。
發明的“新穎性”是根據提交專利申請的日期,或在申請書中的合法聲稱具優先權的提交日期來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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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發明須具創造性。
換言之,該項發明對擅長有關技術的人而言並非是明顯的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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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發明能作工業應用,即所謂具“實用性”。
就此而言,發明的“實用性”與市場會否視之為實用,並無關係,而是指該發明能否根據專利所載的範圍,在任何種類的產業(包括農業)中製作或使用。